《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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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163将临界温度小于()℃的气体列为永久气体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置换后抽真空。
一般情况下,气瓶的公称容积12升(含12升)以下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口头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