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不属于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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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使用单位可以不接受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办理了使用登记后,即使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可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七类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