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样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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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销售、租赁、进口特种设备等经营行为无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需要复查时,必须采取现场检查的形式实施。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如果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