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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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气瓶的所有者均可以直接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机构中执业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