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副本还应当载明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
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期和二维码、食品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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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后()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