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
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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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副本还应当载明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
厂区道路应当采用硬质材料铺设,厂区无扬尘或积水现象。厂区绿化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当定期维护,防止虫害孳生。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仅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申证产品的产品名称、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