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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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应当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当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副本还应当载明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