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某村村民,于2007年8月未经任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便在自家住宅旁的空地上又建了一座新房,且占用了部分耕地。2009年5月经群众举报,乡政府派相关的农村建房用地经管人员对李某的建房进行勘察,认定李某未经过农村土地经管机关的批准擅自建房,属于违法建筑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限令李某七天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期间,李某没有向县农村土地经管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后乡政府提请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但李某在此期间并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强制拆除的决定书和告知书。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邻居王某发现上个月刚丢失的自行车就放在李某家中,但在拆除的过程中被损坏。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主张由拆除部门承担赔偿。于是李某以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房屋,以及在拆除过程中所
损坏的自行车、电视机等财物给予行政赔偿。
问:
(1)本案中,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吗?(2分)法院应该如何判决?(3分)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李某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能得到满足?(2分)为什么?(3分)
案例分析题
前几年,我国煤炭需求量逐年上升,各煤炭资源丰富地区都千方百计提高辖区内的煤炭产量,尽管各级政府严格监管,但煤矿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某市在2007年8月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煤矿安全事故,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事发后,有关部门在对事故进行紧急善后处理的同时,启动司法程序以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司法责任,并对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市长分别给予了行政撤职与行政记过的处分,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请问:
(1)案例中对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市长分别给予行政撤职与行政记过的处分是基于什么制度而进行的?
(2)这种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3)为什么要建立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