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李某为某村村民,于8月未经任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便在自家住宅旁的空地上又建了一座新房,且占用了部分耕地。5月经群众举报,乡政府派相关的农村建房用地管理人员对李某的建房进行勘察,认定李某未经过农村土地管理机关的批准擅自建房,属于违法建筑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限令李某七天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期间,李某没有向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后乡政府提请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但李某在此期间并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强制拆除的决定书和告知书。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邻居王某发现上个月刚丢失的自行车就放在李某家中,但在拆除的过程中被损坏。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主张由拆除部门承担赔偿。于是李某以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房屋,以及在拆除过程中所损坏的自行车、电视机等财物给予行政赔偿。
问:
(1)本案中,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吗?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李某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能得到满足?为什么?
(1)违法;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判决
(2)能满足强制拆除违法,违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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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行监理的机电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定了甲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由甲施工单位负责清除,其费用包干并在清除后一次性支付;甲施工单位将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分包给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施工单位共同考察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后,甲施工单位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签订了混凝土供应合同。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甲施工单位委托乙施工单位清除建筑垃圾,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对清除的建筑垃圾进行计量。因清除建筑垃圾的费用未包含在甲、乙施工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乙施工单位在清除完建筑垃圾后向甲施工单位提出费用补偿要求。随后,甲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付款申请,要求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建筑垃圾清除费用。
事件2:在混凝土钻孔灌注桩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使桩不能按设计的轴线施工。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工程变更申请,要求绕开地下障碍物进行钻孔灌注桩施工。
事件3:项目监理机构在钻孔灌注桩验收时发现,部分钻孔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经查是商品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项目监理机构要求乙施工单位进行处理,乙施工单位处理后,向甲施工单位提出费用补偿要求。甲施工单位以混凝土供应商是建设单位参与考察确定的为由,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
【问题】
1.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对建筑垃圾清除进行计量是否应对建筑垃圾清除费签署支付凭证说明理由。
2.事件2中,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该工程变更的程序。
3.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对乙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是否妥当说明理由。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钻孔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问题的处理程序。
4.事件3中,乙施工单位向甲施工单位提出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妥当说明理由。甲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俗话说:“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你是怎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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