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维护治安管理秩序的,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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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的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批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