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警察遇有以暴力方法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参加罢工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采取保护性强制措施。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