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主要有哪些特点?
(1)特别程序是几种不同审理程序的概称。
(2)特别程序的发动,除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它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中均没有被告。
(4)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它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审理。
(5)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6)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则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
(7)特别程序的审结期限不同于其它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外,其它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处长的,必须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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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8月8日收到一审判决书,8月18日其所在地发生水灾使交通中断,8月23日障碍消除,8月24日当事人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查,当事人上诉期限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