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副本还应当载明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
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期和二维码、食品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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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有与生产的()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作业区,避免交叉污染;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当与生产区域分隔。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库房内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