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爷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曾立下遗嘱。吴大爷有一亲生儿子甲,一亲生女儿乙。乙早在2002年因车祸身亡,其后女婿丙一直与吴大爷共同生活,照顾其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吴大爷还有一名养子丁,丁很早就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
问题:
(1)什么是法定继承?
(2)依我国继承法规定,甲、乙、丙、丁分别是否有继承权?
(3)本案中,遗产在有资格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应等额分配?为什么
(1) 答: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的继承。( 2 分)
(2) 答: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 1 分)乙因在遗产继承之前死亡而丧失权利能力,故无继承权;( 1 分)丙作为丧偶女婿本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作为养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 1 分)
(3) 答:在甲、乙、丙、丁之间不应等额分配遗产。( 1 分)在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继承份额相等,但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继承人多尽了抚养义务的可多分,能尽义务而不尽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因此,丙因多尽了抚养义务可多分,丁因丧失劳动能力应多分。(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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