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6月,23 岁的男子甲与其表妹 22 岁的乙隐瞒姨表兄妹关系, 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 2014年 10 月,甲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甲乙二人姆姻关系无效。经法院审理,查实双方确系姨表兄妹。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答: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人系姨表兄妹,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备我国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是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之一。
(2)甲父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
答:甲父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甲父是甲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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