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 A 公司向乙国 B 公司订购洗衣机 8000 台,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台 CIF600美元, 2012 年 6 月 30 日乙国某港口装货,信用证方式付款。保险公司为该批货办理了仓至仓一切险。 货物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装船时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乙国 B 公司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乙国 B 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 乙国 B 公司据此从银行获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甲国后, A 公司发现,洗衣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 分别向船舶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船舶公司出具了乙国 B 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甲国 A 公司应当向乙国 B 公司索赔。
问题:
(1)船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保险公司如何对待甲国 A 公司的索赔?为什么
(3)单据与货物不符,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1)应承担责任。其属于提单欺诈行为。提单欺诈行为,包括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2)保险公司不应对甲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办理的是仓至仓的一切险,但货物在装船时就已经破损,不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银行无需承担责任,乙公司通过为船舶公司出具保函而换取了清洁提单,属于提单欺诈行为,为此在货物与单据不符情况下而付款的,银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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