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村村民取得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宅基地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只缴
纳少量的费用。
(5)除转让给符合条件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外,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出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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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书,是《律师法》规定的一项()。
下列关于再保险的判断中,符合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是()。
社会保险最早的创立是在()。
明代的《肖曹遗笔》对诉状写作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中“朱书”就是要写明诉状的()。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