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
是对教育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建议的活动。即教育督导机关和人员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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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沃尔什的教育收益计算法,称为()。
教师申诉制度。
政府调节教育供求矛盾的依据在于()。
在社会认知中,将知觉对象的某种印象不加分析地扩展到其他方面去,这种现象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