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 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所,诸致仕得代官, 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 所司毋侵挠之。诸妇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若亲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 不在禁例。
(1).元朝诉讼代理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
(2). 元朝禁止哪些人代理诉讼 ?有何例外?
(3). 如何评价元朝诉讼代理制度 ?
问题一答案:
元朝允许诉讼代理的一般情形包括:
1、年老、残疾或行动不便者,除谋反大逆及,子孙不孝及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等不适合代理的情形外,可由其亲属中了解案情始末的男子代为诉讼。
2、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可以由家人代为诉讼。
问题二答案:
根据材料,除谋反大逆及,子孙不孝及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等必须自诉者外,元朝限制妇女的诉讼资格,禁止妇女代理诉讼。但丧夫无子的妇女或家中虽有男子但因不可抗力无法参与诉讼的情形除外。
问题三答案:
元朝的诉讼代理制度在保护当事人诉权方面有一定的进步,在一定范围内方便了老弱残疾等弱势群参与诉讼活动,但在允许代理的案件范围上仍然非常有限,特别是对女性的诉讼权利保护上欠缺明显,反映了当时立法者的认知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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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恋的生物功能就是保护,使儿童与成人之间保持一个可以接受的距离,保护儿童不受环境中有害因素的伤害。
案例分析题:
记得在一个寒冬的早晨,西北风呼呼地刮着。同学们在上早读,书声朗朗。我刚到校,来到班上,手插在裤兜里,脸对着全班同学。这时,一个学生走进教室。我大声说:“××,你为什么又迟到?把手放下站好……?”忽然,我听到有人叽咕:“……自己也迟到……”一个女同学正在向旁边的同学使眼色,脸上露出不服气的神情。我心头一惊,正要发作的火一下子熄灭了。这事儿使我陷入深思。平时,一些看起来很细小、很微不足道的事情,由于没有重视,结果给了学生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影响。课上,有的学生被叫到前边板演,写完后随手粉笔往台上一扔,没有轻轻地放回粉笔盒;小干部用教鞭敲击讲台面要同学安静下来……这不都是我的行为在学生身上的再现吗?我感到,在学生面前,教师的一举一动都要十分审慎。数十双眼睛好像数十面明澈澈的镜子,照得教师毫发毕现,不容你有丝毫的懈怠。
(1)案例中,教师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为什么?
(2)案情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斯金纳认为,操作行为主义的核心概念是()
评价活动的目标的内容包括:活动目标是否完整、是否分解到位、是否以幼儿社会性发展水平等因素为依据、是否落实在活动内容和活动过程中、是否适当地确定了本次活动的重难点、是否明确有层次、是否易于操作和是否可以检验。
简述学前儿童社会性正常行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