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结合法理学和宪法学原理,论述人权的内涵以及人权保障在我国宪法的体现?
所谓人权,是指人之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受的权利。作为一种观念,人权伴随近代启蒙运动所提出“天赋人权”的政治口号不断产生发展。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宣示了人权的不言自明与不可剥夺,被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从性质上看,人权具有以下特点:
1、人权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人即可以享受人权,人权表明了人格的尊严与平等。
2、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 根据马列理论, 人权的观念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别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3、人权的具有开放性:人权的观念体现了对人的重视和尊重,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的内涵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4、人权具有国际性:当今世界,人权作为一种观念,广泛的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越来越多的国际标准人权文件不断出台,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保障人权成为世界各国的广泛共识。人权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保障人权构成法律的重要任务和追求。同时人权也是法律权利,特别是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本源,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本身就是人权宪法化的重要表现。我国宪法历来高度重视对人权的保障,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在历部宪法中都以专门章节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举公民的基本权,保障人权。现行 1982 年宪法更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凸显了公权源于私权的先进理念,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加强人权保障。其后我国积极参与人权观念的国际推广,加入多个国际人权公约。
其后,我国不断突破人权认知上的局限,在 2004 年修宪中明确规定了人权条款,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确立了基本人权的原则,人权条款对于理解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指引。人权条款入宪,明确提出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义务,强化了国家对人权保护只能,同时也为宪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生命权,隐私权等未被宪法明确列举的公民权利,都可以借由人权条款进行宪法保护,在实质上扩大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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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请分析“不能抗拒”和“不能预见”的含义
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所,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诸妇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若亲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1).元朝诉讼代理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2).元朝禁止哪些人代理诉讼?有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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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实际,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下列要在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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