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 国有) 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日,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拔纸张给该社。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 15 元和 25 元“奖 金”。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 社先后 9 次向潘买 纸,潘本人从中获款 1 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厂 低价卖出 30 多 吨白版纸,从中获取好处费 1 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 2.张甲因事与邻居李乙发生争吵,李乙动手打了张甲,致使张甲轻微脑震荡、 鼻孔出血。 张甲请求本县公安局予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 条第 1 项 的规定,裁决 给予李乙警告和罚款 250 元的处罚。
问: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潘某的职责就是 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订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 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规定,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 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2、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 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存在、 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 造成轻微伤害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据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 为有两点违法:对李乙的罚款超过法律规定的 200元的限额, 明显违法;给予李乙警告、罚款双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并处往往是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适用并处,不仅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并处”,而且还须具备法定情节,否则不能适用并处。显然,县 公安局对李乙的并处是违法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并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违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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