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以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口一批货物,提单期为7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5日。《UCP5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是8月5日。
在实际业务中,习惯上将CIF价格称作“到岸价”,也就是说,按CIF术语成交,卖方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海运提单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经过背书方可转让的提单是指示提单。
根据《UCP600》的分类,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单据,快递和邮包收据,以及装箱单、重量单属于其他单据。
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纽约成交与采用FOB上海成交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办理货运保险,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将货物交至纽约港船上;而后者卖方只需将货物交至上海港买方指定的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