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和地区适用大陆刑法。
错误
暂无解析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判断犯罪既遂,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预期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标准。()
以诅咒方法杀人,应以手段不能犯未遂处理。()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犯意表示也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