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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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的统治者为了制止监狱管理中的黑暗与腐败现象,改善监狱环境与条件,设立了专门机构,称为()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律学家张斐对《晋律》中的二十个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其中对“不敬”罪的解释是()
下列属于北洋政府时期所制定的刑事特别法规的有()
()直接影响着当时及后世东亚国家的立法,成为中华法系的标志。
为提高审判质量,宋朝实行“窜”与“判”分离的制度,该制度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