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神学思想家奥古斯丁对法律的分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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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阿奎那认为,自然法代表着()。
马基雅维里认为,一个国君要获得统治的成功一向有两条道路,一是用法律,二是用()。
人权宣言
韦伯对法律的论述不包括()。
“有规则的、无偏见的、在这个意义上是公平的执法”被罗尔斯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