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
IAP的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传输管道”,不能对信息进行编辑。因此IAP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即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
暂无解析
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指()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指()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商业秘密是指()
名词解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