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的征税方案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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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比特税最初由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提出,后经荷兰的著名学者路·休特和卡林·卡普加以完善。
网络隐私的侵权方式主要包括()
数据用户是指()
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下列不属于支付命令错误的是()
名词解释:广义电子商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