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按CIFLinerTerms成交,卖方发运的货物必须采用班轮装运。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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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量计算的包装货,如买卖合同未明确规定是按毛重或按净重计算,按惯例,应按毛重计算。
合同中规定装运条款为“9/10月份装运”,我出口公司必须将货物于9月、10月两个月内,每月各装一批。
按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的责任应在目的港交货。
我国从日本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日本口岸接运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则由日方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采用班轮运输货物,其运费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