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共设有()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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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哪种法律规定的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努力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