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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
B、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C、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
D、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的,属于盗窃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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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解析: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A项正确,当选。

根据2010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B项正确,当选。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的,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因此,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C项正确,当选。

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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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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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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