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AD
答案:AD。解析: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是两种方向相反的解释方法,在同一次解释中,不可能对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既作扩大解释,又作限制解释。故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是,对于不同法条中的同一用语可以作方向不同的解释,这一现象属于“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故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并不妨碍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作限制解释。A项正确,当选。
在客观内容上,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应当与“猥亵”性质相同,需要侵犯被害人的性羞耻心,属于广义的性犯罪范畴;而侮辱罪中的“侮辱”只需具有损毁他人名誉的性质即可,故二者的客观内容不同。在主观内容上,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性羞耻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而侮辱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二者的主观内容也不同。B项错误,不当选。
即便符合当然解释的内在逻辑论证,其结论也完全可能因超出法条用语可能文义的含义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倒卖飞机票是比倒卖车票、船票危害性更为严重的行为,根据当然解释,理应将倒卖飞机票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如果硬将飞机票解释为车票、船票,进而将倒卖飞机票的行为以倒卖车票、船票罪论处,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注意,当然解释也必须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在根据“举轻以明重”入罪时,案件事实一定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不能简单地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为由从而以犯罪论处。C项错误,不当选。
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总是在两个价值之间寻求平衡:一是分则条文不能突破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二是分则条文必须符合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要求的解释结论,才是良好的解释结论。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