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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 万元中的 9 万元交给甲,其余6 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 万元,使银行遭受800 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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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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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甲指使乙向丙单位所要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罪中的索贿,同时,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犯罪金额应该是两人所得金额之和,而非是各自的实际所得金额,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同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题干可知,甲乙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索贿后实施的行为,在索贿的时候并没有明确给出是为了该违法行为而索贿,因此,这两个违法行为分别构成犯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CD说法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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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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