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以当地政府的()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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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①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其本身不具有增值能力,还本付息完全由地方政府的税收承担。它的安全性主要由地方政府的税收状况决定。②专项债券(收益担保债券),其本息是从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益中支取,往往还加上地方政府的税收做额外担保。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采取(),一般投资者只能委托会员间接进行交易。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期间,国债主要采取()形式。
从托管级别角度来说,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中国债券市场的()。
我国A股账户不可用于买卖()。
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