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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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聘任培训。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不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