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
A、组织和公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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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上搭建、设置民用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批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各级应当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教育军人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建立健全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军事设施管理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建立军事设施,对军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对于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人员,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应当。()(《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