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予以保护。()(《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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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的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
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地点由共同确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
对于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人员,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应当。()(《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