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A、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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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八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的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地点由共同确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
在陆地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上搭建、设置民用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