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予以保护。()(《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在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六条)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用于实施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行为的器材、工具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对于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人员,军事禁区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应当。()(《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