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的意见。()(《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述和记述,必须经过批准。()(第二十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