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处分的种类。
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月后归还,无需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