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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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普及小学、初级中等学校,()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
目前,就业信息的存储和处理并无统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