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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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着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