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D
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事项
逐步下放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2)药品再注册行政许可
(3)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由“省级食药监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食药监”部门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2)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于1982年12月4日由全国人大公告发布施行
药品的三致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价格管理说法错误的是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宗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海关放行进口药品的依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