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蔓,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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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出版管理条例》所称的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出版物发行企业之间只能是竞争对手,不可能成为市场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