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通则》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根据国际贸易飞速发展的需要,对常用的贸易术语实行了重大的调整。
1、正确错误
暂无解析
在 FOB、CFR和 CIF 之后加注的港口名称有的是装运港,有的是目的港,但其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
合同上货物名称是“ SHIRTS”,信用证上的名称误为“SKIRTS”,受益人()。
根据《 2000 年通则》的解释,采用 FCA术语成交,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当L/C要求出具汇票,但没有表明具体付款人时,出口方制作汇票,应将开证申请作为付款人。
当 L/C 规定 INVOICE TO BE MADE IN THE NAME OF ABC… ,应理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