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规模纳税企业本期购进原材料一批,支付的增值税款为30000元,本期销售一批产品,销售价格总额(含税)为800000元,增值税征收率为6%,则该企业应缴增值税为(计算过程中保留两位小数):()
A、48000元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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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时,按期计提的利息借方科目应记入:()
企业从银行借入款项400000元,用于购置生产流水线,偿还期限三年,年利率为9%。取得借款后,即用于购入设备,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180000元,运杂费20000元。安装时又领用材料16000元,耗用人费24000元,一个月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借款到期,企业一次偿还本息。利息按单利计算。(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委托加工材料 "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 )
一贯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都是对企业会计信息提出的要求,所不同的是,前者是从同一企业不同期间的会计信息的年度提出的要求,后者是从不同企业会计信息的角度提出的要求,即纵向和横向都要求有可比性。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