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地购买书—号、刊号、版号,并参与出版、印刷、复制、发发行等活动。凡购买书号、刊号、版号从事的出版活动均属非法出版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