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形式。
缺陷产品召回有两种形式:经营者的自主召回分),即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2分)
另一种形式是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经营者召回(2分):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后进行调查,证据确凿后责令经营者召回:或者行政部门通过抽查检查等日常执法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2分)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具体召回活动由生产者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2分)
暂无解析
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付款,乙后发货。付款期限届满前,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便中止付款并及时通知乙。甲行使的权利是()
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体现的是税收的( )
下列虿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是()
属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的是( )
甲企业在葡萄酒类商品上注册了“思念”商标后,将“思念”牌葡萄酒投入市场销售。经过长期经营,“思念”牌葡萄酒在市场上享有极高声誉,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具有了较强竞争力。其后,乙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与“思念”商标近似的商标,误导了公众。
问题:
(1)甲企业的“思念”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为什么?
(2)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