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参与的原则简述。
是指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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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行政行为撤销条件的是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区分中止与未遂时,“能达目的不欲”与“欲达目的不能”中的“能”与“不能”应当以客观方面为标准。
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
判断犯罪既遂,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预期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