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在定罪时,确定的罪名,应是防卫过当罪,避险过当罪。()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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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我国刑法分则是根据犯罪的一般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区分中止与未遂时,“能达目的不欲”与“欲达目的不能”中的“能”与“不能”应当以客观方面为标准。
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即为犯罪。